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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20 條

第十六條規定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第十七條規定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成本加價率、第十八條規定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利潤率指標及第十九條規定關係人之市場公平報酬,以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財務報表資料為基礎。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時,受控交易應採與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相同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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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0條規定,評估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常規交易結果時,應以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財務報表資料為基礎進行評估。該條還提及了第16條至第19條的規定,其中第16條規定了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的毛利率,第17條規定了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的成本加價率,第18條規定了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第19條規定了非關係人之市場公平報酬。這些規定都是為了在評估受控交易時提供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0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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