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19-1 條
- 1.本準則所定收益法,指營利事業於從事無形資產移轉及使用之受控交易時,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所定之基本準則、收益法相關之評價方法、解釋與應用、評價報告與揭露之規定,評估無形資產之價值,決定該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
- 2.評估收益法之適用性時,應考量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因素,尤應特別評估下列假設條件: 一、財務預測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二、成長率。 三、折現率。 四、賸餘經濟效益年限。 五、稅捐效果之假設。 六、其他影響評估無形資產價值之假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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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9-1條的解釋,該準則指出,在營利事業進行無形資產的移轉和使用的受控交易時,應根據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的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以及相關的評價方法、解釋和應用、評價報告和揭露規定來評估無形資產的價值,以確定該受控交易的常規交易價格。 在評估適用收益法時,需考慮到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因素,特別評估以下假設條件: 1. 財務預測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2. 成長率。 3. 折現率。 4. 賸餘經濟效益的年限。 5. 稅收效應的假設。 6. 其他影響評估無形資產價值的假設條件。 根據這些準則,營利事業應該根據基準來評估和衡量無形資產的價值,以確保在受控交易中確定適當的常規交易價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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