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1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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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9-1條的解釋,該準則指出,在營利事業進行無形資產的移轉和使用的受控交易時,應根據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的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以及相關的評價方法、解釋和應用、評價報告和揭露規定來評估無形資產的價值,以確定該受控交易的常規交易價格。 在評估適用收益法時,需考慮到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因素,特別評估以下假設條件: 1. 財務預測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2. 成長率。 3. 折現率。 4. 賸餘經濟效益的年限。 5. 稅收效應的假設。 6. 其他影響評估無形資產價值的假設條件。 根據這些準則,營利事業應該根據基準來評估和衡量無形資產的價值,以確保在受控交易中確定適當的常規交易價格。
- 法人名詞
- 揭露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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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