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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8-1 條

  1. 1.營利事業與稽徵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因素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時,依下列步驟辦理: 一、明確辨認經濟上顯著風險。 二、確認契約約定經濟上顯著風險之配置。 三、透過功能分析,確認受控交易參與人之實際經濟行為,及是否具備風險承擔與風險管理之功能。 四、就前三款評估結果,分析受控交易參與人是否遵循契約條款,及主張風險承擔方於受控交易是否實際控制風險與具備承擔風險之財務能力,以確認契約約定之風險承擔情形與交易雙方之行為是否一致。 五、如經確認主張風險承擔方未實際控制風險或不具備承擔風險之財務能力,應將該風險重新配置予實際控制風險且具備承擔風險財務能力之一方;如有多方均實際控制風險且具備承擔風險財務能力,應將該風險配置予控制風險最多者,並對其他風險控制者依風險控制程度給予合理報酬。 六、依前五款規定確認之風險配置結果重新訂價,給予承擔風險者合理補償,並給予減輕風險者適當報酬。
  2. 2.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評估受控交易參與人是否具備風險承擔及風險管理之功能,應按下列方式判斷: 一、判斷是否具備風險承擔功能,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承受風險所帶來有利或不利結果。 (二)具備承擔風險之財務能力,指具備承擔或解除風險、支付減輕風險或承受風險實現結果之資金融通能力。 二、判斷是否具備風險管理功能,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實際控制風險之能力,指: 1.具備承擔、解除或規避風險之決策能力及實際執行該決策之功能。 2.具備是否回應與如何回應風險之決策能力及實際執行該決策之功能。 (二)減輕風險之能力,指有能力採行預期會影響風險結果之措施,包含降低不確定性或減少風險事件所生不利影響之措施,及實際執行該措施。
  3. 3.營利事業與稽徵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分析並依風險配置結果重新訂價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控交易參與人提供資金但未實際控制其財務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僅能獲得無風險報酬。 二、受控交易參與人提供資金並實際控制其財務風險,但未承擔及控制其他相關風險,僅能獲得經風險調整之合理報酬(即控制財務風險之合理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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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8-1 條是針對營利事業間可能存在的風險配置及契約條款遵循情形進行規範。根據法規所提供的步驟,稽徵機關需要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明確辨認經濟上顯著的風險,並確認契約約定中所分配的風險,以及受控交易參與人所具備的風險承擔及風險管理功能。根據分析結果,重新訂價並給予承擔風險者合理補償,以及給予減輕風險者適當報酬。 這項法條要求進行風險配置評估時,除了考慮承擔風險所帶來的利益或不利結果外,還需要評估受控交易參與人是否具備承擔風險的財務能力,以及是否具備風險管理功能。具備風險管理功能需要考慮是否具備實際控制風險的能力,包括決策能力和執行能力,以及是否具備減輕風險的能力,包括採取降低不確定性或減少風險事件影響的措施以及執行能力。 舉例如下,假設某公司為跨國企業,與其子公司之間進行了跨國交易。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8-1 條,稽徵機關會對這些交易的風險配置情況進行評估。他們會考慮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風險承擔情況,看是否符合契約約定,以及母公司是否對風險具有實際控制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如果稽徵機關認為風險配置不合理,他們可能會要求重新訂價,以確保承擔風險的一方得到合理的補償,並給予減輕風險的一方適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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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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