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9 條
營利事業與稽徵機關決定第七條第二款所定最適常規交易方法時,應依受控交易之交易類型,分別適用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並依下列規定決定之: 一、可比較程度:以營利事業及其所從事之受控交易與可比較對象間之可比較程度決定之。其應考量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因素,尤應特別考量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七項、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列應特別考量因素,及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應特別評估假設條件,比較其各該之相似程度,相似程度愈高者,其適用性愈高。 二、資料與假設之品質:以蒐集之資料足夠完整正確且能確認前款因素之差異、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調整以消除該等差異之可能性及適宜性、使用假設之合理性因素決定之,品質愈佳者,其適用性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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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9條,當營利事業與稽徵機關決定最適當的常規交易方法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可比較程度:根據營利事業和其受控交易與可比較對象之間的可比較程度進行決定。評估應考慮第8條第1項的要素,尤其是考慮到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至第4項、第16條第4項、第17條第3項、第18條第7項和第19條第2項所列出的特殊考慮因素,以及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列出的特殊評估假設條件。愈高的相似性程度將使該方法的適用性更高。 2. 資料與假設品質:根據所收集到的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以及確定前述因素之差異程度的能力,並根據第8條第2項的要求進行調整以消除可能的差異和適用性。品質愈高的資料,以及合理性假設的使用,將使該方法的適用性更高。 例如,若營利事業和可比較對象之間具有相似的交易類型,且研究所收集的完整正確的資料能夠確認這些交易的相似程度,且根據合理的假設進行了適當的調整,那麼該方法的適用性將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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