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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與稽徵機關決定第七條第二款所定最適常規交易方法時,應依受控交易之交易類型,分別適用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並依下列規定決定之: 一、可比較程度:以營利事業及其所從事之受控交易與可比較對象間之可比較程度決定之。其應考量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因素,尤應特別考量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七項、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列應特別考量因素,及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應特別評估假設條件,比較其各該之相似程度,相似程度愈高者,其適用性愈高。 二、資料與假設之品質:以蒐集之資料足夠完整正確且能確認前款因素之差異、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調整以消除該等差異之可能性及適宜性、使用假設之合理性因素決定之,品質愈佳者,其適用性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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