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11 條
適用於無形資產移轉及使用之常規交易方法如下: 一、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 二、可比較利潤法。 三、利潤分割法。 四、收益法。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常規交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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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和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1條,該條規定適用於無形資產移轉和使用的常規交易方法包括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可比較利潤法、利潤分割法、收益法和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的常規交易方法。本條是用來指導營利事業在進行無形資產移轉和使用時應遵循的報稅要求。各種常規交易方法的選擇取決於相關的經濟情況和核算準則。該條敘述的方法可以幫助確定交易過程中無形資產的公平價值,以使營利事業的報稅符合稅法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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