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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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服務提供之常規交易方法如下: 一、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 二、成本加價法。 三、可比較利潤法。 四、利潤分割法。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常規交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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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12 條規定了可用於服務提供之常規交易方法,包括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成本加價法、可比較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常規交易方法。根據這些方法,稽徵機關可以確定該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以防止其透過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例如,稽徵機關可以參考相似事務在市場上的未受控價格,或根據成本加價法計算服務提供的價格。對於服務提供之常規交易方法的具體應用,需依據財政部核定之規定進行評估。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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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