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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適用於有形資產移轉及使用之常規交易方法如下: 一、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 二、再售價格法。 三、成本加價法。 四、可比較利潤法。 五、利潤分割法。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常規交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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