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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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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有形資產移轉及使用之常規交易方法如下: 一、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 二、再售價格法。 三、成本加價法。 四、可比較利潤法。 五、利潤分割法。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常規交易方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10 條,可適用於有形資產移轉及使用之常規交易方法有六種。第一種是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即參考未受合關係人控制的市場價格。第二種是再售價格法,即參考被轉售資產的價格。第三種是成本加價格法,即在原資產成本基礎上加上一定比例的價格。第四種是可比較利潤法,即參考與轉移價格相似的非關係人的利潤率。第五種是利潤分割法,即根據相關企業間分割利潤的方法。最後,第六種是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的常規交易方法。 作為範例,當一家公司將其位於國內的生產線轉移到其位於海外的子公司時,可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10 條的要求,使用成本加價法來評估這項轉移是否符合常規交易。具體來說,該公司可以將轉移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潤比例,作為轉移價格,以確保該轉移符合相應的稅負要求。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10 條、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最新修訂日期:2017 年 1 月 23 日)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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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10 條規定:「適用於有形資產移轉及使用之常規交易方法如下: 一、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 二、再售價格法。 三、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