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9-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9-2 條,營利事業與稽徵機關在評估無形資產交易的利潤分配時,應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考量無形資產的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等經濟活動,並根據功能的執行、使用的資產、承擔的風險等貢獻程度來確定常規交易的結果。 此外,在評估無形資產交易時,還應特別考慮以下風險: 1. 發展風險:評估無形資產在發展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市場需求的變化、技術的迅速更新等因素。 2. 產品過時風險:考慮無形資產所涉及的產品可能會因市場變化而變得過時,進一步影響交易的利潤分配。 3. 侵權風險:評估無形資產有可能產生的侵權風險,包括他人對無形資產的侵權行為,這可能會影響該交易的利潤分配。 4. 產品責任風險:考慮無形資產所涉及的產品可能導致的責任風險,包括產品缺陷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等。 5. 使用風險:評估無形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使用上的問題、技術改變等因素。 這些風險的評估將有助於確定無形資產交易的常規結果,並確保利潤的合理分配。
- 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
- 前開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8 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