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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利事業與稽徵機關評估無形資產交易之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應就無形資產之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等經濟活動,依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規定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尤應考量於前開經濟活動中執行之功能、使用之資產、承擔之風險之貢獻程度,並依可比較程度分析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2.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時,應特別考量下列風險: 一、發展風險。 二、產品過時風險。 三、侵權風險。 四、產品責任風險。 五、使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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