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9-1 條
- 1.營利事業從事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應符合常規,評估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風險之特殊考量: (一)企業重組契約中關係企業間風險之重新分配與交易之經濟實質是否相同。 (二)辨認重組前後功能、資產及風險分配狀況與歸屬之利潤是否符合常規。 (三)確認風險承擔者是否具控制風險能力及承擔風險之財務能力。 二、企業重組之常規補償: (一)企業重組之商業理由及預期利益。 (二)企業重組各參與人於重組前後之權利義務。 (三)企業重組產生潛在利潤之移轉與風險之重新分配是否相當。 (四)企業重組涉及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活動之移轉,是否有適當之報酬。 (五)企業重組之參與人因契約終止或重新協商所造成之損害,是否有適當之補償。 三、企業重組後受控交易之合理補償或報酬: (一)就企業重組後受控交易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以決定重組後受控交易移轉訂價方法。 (二)比較企業重組之補償與企業重組前後之營運報酬間之關係。
- 2.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提示之企業重組相關文件資料,正確辨識實際從事之受控交易,發現受控交易經濟實質不同於形式時,應就其實質交易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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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9-1條主要針對營利事業在進行企業重組時的利潤分配進行評估,要符合常規需考慮風險特殊考量以及企業重組的常規補償等因素。其中,風險特殊考量包括企業重組契約中的風險重新分配以及功能、資產和風險的分配情況是否符合常規。企業重組的常規補償則包括商業理由、預期利益、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潛在利潤移轉和風險重新分配等方面的考慮。此外,企業重組後的受控交易也需要進行合理的補償或報酬。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9-1條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第43條之1、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以上述法規為依據,營利事業在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時,稽徵機關需調整相關的利潤分配,此條文提供了具體的評估因素。 範例: 例如,當兩家營利事業進行企業重組,其中一方將其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另一方,這涉及到財產交易的利潤分配。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9-1條的規定,稽徵機關在評估此重組交易時應考慮多個因素,如風險重新分配、企業重組的商業理由、重組前後的利益分配等。稽徵機關根據這些因素來判斷是否需要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的調整,以確保符合稅法的規定和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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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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