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15 條
- 1.本準則所定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係以非關係人於可比較情況下,從事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所收取之價格,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
- 2.評估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之適用性時,應考量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因素,尤應特別考量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與非關係人之交易標的無形資產之可比較程度及二者所處情況之可比較程度。其間如有差異,應就該等差異對常規交易價格之影響進行合理之調整,其無法經由合理之調整以消除該等差異者,應依本準則規定採用其他適合之常規交易方法。
- 3.前項無形資產之可比較程度,應視其是否於相同產業或市場用於類似之產品或製程,及是否有相似之潛在利潤而定。所定潛在利潤,係於考量資本投資及創設費用、承擔之風險及其他相關因素下,依使用或後續移轉無形資產實現之利益所計算之淨現值。
- 4.第二項所稱情況之可比較程度,應考量下列因素之差異: 一、移轉條件,包括無形資產之使用權或授權是否具有專屬性、是否有任何使用限制、權利行使有無地區之限制。 二、無形資產於使用市場所處之發展階段,包括是否須政府核准、授權或核發執照。 三、是否擁有無形資產之更新、修改及修正之權利。 四、無形資產之獨特性及其維持獨特性之期間,包括相關國家法律對於該無形資產之保護程度及期間。 五、授權、契約或其他協議之持續期間及終止或協商權利。 六、受讓人承擔之任何經濟及產品責任風險。 七、受讓人與讓與人所執行之功能,包括附屬及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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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源資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15 條內容如下: 1. 本準則規定了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即以非關係人在可比較的情況下進行的無形資產轉移或使用所支付的價格,作為受控交易的常規交易價格。 2. 在評估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的適用性時,應考慮到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因素,尤其應特別考慮到受控交易的營利事業與非關係人之間交易標的的無形資產的可比較程度以及它們所處情況之可比較程度。如果存在差異,應對該差異對常規交易價格的影響進行合理的調整。如果無法透過合理的調整消除該差異,則應根據本準則的規定採用其他適當的常規交易方法。 3. 前項提到的無形資產的可比較程度應根據該無形資產是否在相同的產業或市場中用於類似的產品或製程,以及是否具有相似的潛在利潤來決定。所謂的潛在利潤是根據資本投資和創建成本、承擔的風險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在使用或後續轉讓無形資產時實現的利益所計算的淨現值。 4. 第二項所稱情況的可比較程度應考慮到以下因素的差異: - 移轉條件,包括無形資產的使用權或授權是否具有專屬性、是否有任何使用限制、權利行使是否有地區的限制。 - 無形資產在使用市場上所處的發展階段,包括是否需要政府的核准、授權或發放執照。 - 是否擁有無形資產的更新、修改和修正權利。 - 無形資產的獨特性及其維持獨特性的期間,包括相關國家法律對該無形資產的保護程度和期間。 - 授權、契約或其他協議的持續期間及其終止或協商權利。 - 受讓人承擔的任何經濟和產品責任風險。 - 受讓人與讓與人所執行的功能,包括附屬和支援服務。 依據最新的資料,這是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15 條進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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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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