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14 條
- 1.本準則所定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係以非關係人於可比較情況下,從事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或資金之使用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所收取之價格,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
- 2.評估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之適用性時,應考量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因素,尤應特別考量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與非關係人之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特性、契約條款及經濟情況之差異,其間如有差異,應就該等差異對常規交易價格之影響進行合理之調整,其無法經由合理之調整以消除該等差異者,應依本準則規定採用其他適合之常規交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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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14 條規定了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的適用情況及評估方法。根據該條規定,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是指以非關係人在可比較情況下,進行有形資產的移轉或使用、服務的提供或資金的使用所收取的價格,作為受控交易的常規交易價格。在評估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的適用性時,需要考慮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因素,尤其是需要特別考慮從事受控交易的營利事業與非關係人之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的特性、契約條款及經濟情況的差異。如果存在差異,應該進行合理的調整來消除該差異,如果無法通過合理的調整來消除該差異,則應根據本準則的規定採用其他適當的常規交易方法。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訂價準則(精簡版),被財政部核准資訊查核財團法人國際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 範例資料:例如,某營利事業與一非關係人進行資產的移轉,根據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可以參考非關係人與其他營利事業進行相似資產移轉的價格來判定常規交易價格。如果非關係人與其他營利事業之間的契約條款或經濟情況存在差異,則需要進行合理的調整來消除這些差異。如果無法通過調整消除差異,那麼就需要考慮是否採用其他適當的常規交易方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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