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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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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稅捐稽徵機關於辦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先查明該土地有無欠繳地價稅。其有欠稅者,應於繳清欠稅後,再計算增繳稅額,並於查定之土地增值稅中予以扣除後,填發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交由納稅義務人持向公庫繳納。
  2. 2.前項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應填明左列事項: 一、原核定土地增值稅額。 二、准予抵繳數額。 三、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6條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辦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第一步是要查明該土地有無欠繳地價稅。如果有欠稅的情況,則應先讓納稅義務人繳清該欠稅,然後再計算增繳土地增值稅的金額。只有在確定查定的土地增值稅中扣除了欠繳的地價稅後,才會填發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給納稅義務人,然後由納稅義務人持該通知書向公庫繳納稅款。 2. 根據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6條的規定,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應該填明以下事項: 一、原核定的土地增值稅金額。 二、准予抵繳的金額。 三、應納的土地增值稅金額。 舉例來說,假設某塊土地的土地增值稅為10,000元,而該土地欠繳了1,000元的地價稅。根據辦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需要先讓納稅義務人繳清這1,000元的地價稅,然後再計算增繳的土地增值稅金額。假設計算後增繳金額為2,000元,那麼填發的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上應該明確寫明: 一、原核定土地增值稅額為10,000元。 二、准予抵繳的金額為1,000元。 三、應納土地增值稅額為2,000元。 以上就是根據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6條的解釋。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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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 6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辦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先查明該土地有無欠繳地價稅。其有欠稅者,應於繳清欠稅後,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