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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稅捐稽徵機關於辦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先查明該土地有無欠繳地價稅。其有欠稅者,應於繳清欠稅後,再計算增繳稅額,並於查定之土地增值稅中予以扣除後,填發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交由納稅義務人持向公庫繳納。
  2. 前項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應填明左列事項: 一、原核定土地增值稅額。 二、准予抵繳數額。 三、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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