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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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6條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辦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第一步是要查明該土地有無欠繳地價稅。如果有欠稅的情況,則應先讓納稅義務人繳清該欠稅,然後再計算增繳土地增值稅的金額。只有在確定查定的土地增值稅中扣除了欠繳的地價稅後,才會填發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給納稅義務人,然後由納稅義務人持該通知書向公庫繳納稅款。 2. 根據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6條的規定,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應該填明以下事項: 一、原核定的土地增值稅金額。 二、准予抵繳的金額。 三、應納的土地增值稅金額。 舉例來說,假設某塊土地的土地增值稅為10,000元,而該土地欠繳了1,000元的地價稅。根據辦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需要先讓納稅義務人繳清這1,000元的地價稅,然後再計算增繳的土地增值稅金額。假設計算後增繳金額為2,000元,那麼填發的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上應該明確寫明: 一、原核定土地增值稅額為10,000元。 二、准予抵繳的金額為1,000元。 三、應納土地增值稅額為2,000元。 以上就是根據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6條的解釋。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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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