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按新地價核計之稅額),每繳納一年地價稅抵繳該筆土地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一(繳納半年者,抵繳百分之○.五)。如納稅義務人申請按實際增繳稅額抵繳其應納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地價稅繳納收據,送該管稽徵機關按實抵繳,其計算公式如附件。
- 2.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增繳之地價稅,因重新規定地價、地價有變動或使用情形變更,致適用課徵地價稅之稅率不同者,應分別計算之。 附件 一、原按特別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及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 增徵之地價稅=〔(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原課徵地價稅稅率〕× 同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二、原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者: 增繳之地價稅=〔各該戶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每年地價稅額÷各該戶 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課徵地價總額×(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 地價-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同 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5條,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若土地重新規定地價,每繳納一年地價稅則可抵繳該筆土地應繳土地增值稅的百分之一。若納稅義務人申請按實際增繳稅額抵繳土地增值稅,則需檢附地價稅繳納收據,送稽徵機關按實抵繳。對於地價稅的計算公式,則分為原按特別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及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和原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兩種,需要分別進行計算。 根據參考資料,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參考資料中的附件則說明了原按特別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及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和原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者的計算公式。例如,對於原按特別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及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增徵之地價稅的計算方式為(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乘以原課徵地價稅稅率,再乘以同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因此,根據參考資料的附件和土地稅法第28條,我們可以確定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5條的計算方式和條文要求相符合。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核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保留地名詞
- 申報地價名詞
- 徵收名詞
- 累進稅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