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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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4條,增加的地價稅應針對每筆土地進行計算,對於分別共有的土地,則應按照各自的應有部分進行計算。同條第2款則指出,如果土地只有部分移轉,則應根據移轉部分的比例進行分別計算。 範例:假設某塊土地有三位共有人,每位共有人各自擁有土地的1/3所有權。當其中一位共有人將其1/3的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根據第1項,對於這筆移轉部分,應根據該共有人擁有的1/3土地進行計算。而其他兩位共有人所擁有的土地,則不應該包含在這筆移轉中。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這位共有人只將其土地的一半移轉給第三人,則在計算稅額時,只需考慮到移轉部分的比例(即1/6)。 參考資料: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4條、房屋及土地資訊網(https://lvr.land.moi.gov.tw/N11/dl/10203/666/02/02_02/01_%E7%A8%85%E9%BC%93%E6%8B%86%E8%B3%A0%E6%96%99%E6%A1%88%E4%BE%8B_1030912.pdf)
- 地價稅名詞
- 分別共有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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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