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第 1 條(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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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此條例適用於依各項財務法規科處之罰鍰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且其性質屬於行政罰稱為罰金的情況。換句話說,這個條例涵蓋了各項財務法規所課處的罰金和沒收沒入的財物變價的處理。 在適用範圍方面,根據該條例的規定,這些罰金和沒收沒入的財物變價都應按照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這些罰金的性質被歸類為行政罰,稱之為罰金。因此,根據該條例的規定,這些罰金應該按照該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換言之,凡是在財務法規中對違規行為所設定的罰金以及沒入沒收的財物變價,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罰,總稱為罰金,都應根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 如果一個人根據財務法規應支付一筆罰金,並且他的財物也被沒收了,那麼根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這筆罰金和財物的沒收都應該按照該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這種情況下,該人應根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支付罰金,並且其財物也應按照相應規定被處理和沒收。
立法沿革 1 版
(0430409 制定)
凡依各項財務法規科處之罰鍰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概依本暫行條例處理之,其性質屬於行政罰而稱為罰金者,亦同。
- 罰鍰名詞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 行政罰名詞
- 罰金名詞
(0430409 制定)
凡依各項財務法規科處之罰鍰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概依本暫行條例處理之,其性質屬於行政罰而稱為罰金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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