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第 2 條(儘先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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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對於根據法律應被沒收或沒入的財物,應儘先從其變價款內扣繳應納的稅款。這意味著在處理被沒收或沒入財物的程序中,首先應該將應支付的稅款從其變價款中扣除。這條規定目的是確保納稅義務人在享有其財物的變價款時先支付應該支付的稅款。具體執行此條規定的範例資料可能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法律和條例以瞭解。
立法沿革 1 版
(0430409 制定)
凡沒收、沒入之財物依法應行納稅者,就其變價款內儘先扣繳稅款。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0430409 制定)
凡沒收、沒入之財物依法應行納稅者,就其變價款內儘先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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