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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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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罰鍰罰金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2. 2.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了根據前條的規定扣繳稅款並先行提獎之外,應該全部解庫並且在收支中全部列入預算。根據第2項的規定,對於經人舉發而緝獲的案件,可以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獎金。然而,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的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舉報了一起逃稅案件,當案件經過調查後被證實為屬實,根據這條法規,可以將不超過總罰鍰的百分之二十作為舉報人的獎金提撥給他。然而,如果舉報人是稅賦查核人員的三等親以內的親屬,則根據這條法規,他不能領取任何獎金。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430409 制定)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左列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一、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二、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就其淨額提撥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無舉發人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之分配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930409 修正)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並規定三等親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該獎金。另對於查緝獎金之條文應全數刪除。

  • 罰鍰名詞
  • 罰金名詞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 名詞
(0430409 制定)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左列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一、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二、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就其淨額提撥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無舉發人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之分配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930409 修正)

增列第二項。並規定三等親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該獎金。另對於查緝獎金之條文應全數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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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3 條規定:「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