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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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了根據前條的規定扣繳稅款並先行提獎之外,應該全部解庫並且在收支中全部列入預算。根據第2項的規定,對於經人舉發而緝獲的案件,可以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獎金。然而,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的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舉報了一起逃稅案件,當案件經過調查後被證實為屬實,根據這條法規,可以將不超過總罰鍰的百分之二十作為舉報人的獎金提撥給他。然而,如果舉報人是稅賦查核人員的三等親以內的親屬,則根據這條法規,他不能領取任何獎金。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430409 制定)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左列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一、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二、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就其淨額提撥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無舉發人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之分配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930409 修正)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並規定三等親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該獎金。另對於查緝獎金之條文應全數刪除。
- 罰鍰名詞
- 罰金名詞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 核名詞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左列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一、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二、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就其淨額提撥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無舉發人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之分配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增列第二項。並規定三等親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該獎金。另對於查緝獎金之條文應全數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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