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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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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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暫行條例第 4 條規定了前條之舉發人獎金的最高額度為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 參考資料: -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110084
立法沿革 4 版
(0430409 制定)
前條第一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國幣二十萬元為限。第二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國幣三十萬元為限。
(0700703 修正)
前條第一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為限,第二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例自民國四十三年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逾二十六年,其間物價上漲超過五倍半而最高獎金限額未曾調整,顯已偏低,不足以鼓勵告密,為對走私漏稅案件鼓勵舉發加強查緝,爰參酌物價上升幅度就每案獎金最高限額提高四倍。同時為資簡明,將國幣改為新臺幣,藉以鼓勵社會大眾踴躍提供情報,並激勵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之士氣。
(0840613 修正)
前條第一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第二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立法理由將獎金金額部分各提高一倍。
(0930409 修正)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後段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前條第一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國幣二十萬元為限。第二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國幣三十萬元為限。
本條例自民國四十三年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逾二十六年,其間物價上漲超過五倍半而最高獎金限額未曾調整,顯已偏低,不足以鼓勵告密,為對走私漏稅案件鼓勵舉發加強查緝,爰參酌物價上升幅度就每案獎金最高限額提高四倍。同時為資簡明,將國幣改為新臺幣,藉以鼓勵社會大眾踴躍提供情報,並激勵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之士氣。
將獎金金額部分各提高一倍。
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後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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