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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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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暫行條例第 4 條規定了前條之舉發人獎金的最高額度為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 參考資料: -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110084

立法沿革 4

(0430409 制定)

前條第一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國幣二十萬元為限。第二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國幣三十萬元為限。

(0700703 修正)

前條第一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為限,第二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例自民國四十三年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逾二十六年,其間物價上漲超過五倍半而最高獎金限額未曾調整,顯已偏低,不足以鼓勵告密,為對走私漏稅案件鼓勵舉發加強查緝,爰參酌物價上升幅度就每案獎金最高限額提高四倍。同時為資簡明,將國幣改為新臺幣,藉以鼓勵社會大眾踴躍提供情報,並激勵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之士氣。

(0840613 修正)

前條第一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第二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立法理由將獎金金額部分各提高一倍。

(0930409 修正)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後段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30409 制定)

前條第一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國幣二十萬元為限。第二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國幣三十萬元為限。

(0700703 修正)

本條例自民國四十三年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逾二十六年,其間物價上漲超過五倍半而最高獎金限額未曾調整,顯已偏低,不足以鼓勵告密,為對走私漏稅案件鼓勵舉發加強查緝,爰參酌物價上升幅度就每案獎金最高限額提高四倍。同時為資簡明,將國幣改為新臺幣,藉以鼓勵社會大眾踴躍提供情報,並激勵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之士氣。

(0840613 修正)

將獎金金額部分各提高一倍。

(0930409 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後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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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4 條規定:「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