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第 5 條(滯納金不適用提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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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規定,針對各項稅捐之滯納金,明確表示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提獎之規定。這表示滯納金不屬於可以獲得提獎的範疇,也就是說,納稅人在遲繳稅款時,不會因為遲繳而獲得提獎。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對納稅人強制執行遲繳稅款的處罰,不同於提供獎勵檢舉逃漏稅行為的情形。
立法沿革 1 版
(0430409 制定)
各項稅捐之滯納金,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提獎之規定。
- 滯納金名詞
- 第三條條文
(0430409 制定)
各項稅捐之滯納金,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提獎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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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