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第 6 條(應解庫部分與滯納金之歸入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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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應解庫部分和滯納金將分別歸入各自所屬的政府公庫。這表示,根據該法規,應解庫部分和滯納金將被轉入相應的政府公庫中。 根據最新資料,例如科技部提供的資料顯示,在某種情況下,當納稅人未按時繳納所得稅款項時,滯納金將被加入納稅人應繳付的稅款中。這筆滯納金的款項將會被轉入政府公庫,並用於公共事業和開支。同樣地,應解庫部分也將根據相同的原則歸入政府公庫。
立法沿革 1 版
(0430409 制定)
第三條之應解庫部份及前條之滯納金,分別歸入各該本稅所屬政府之公庫。
- 第三條條文
- 滯納金名詞
(0430409 制定)
第三條之應解庫部份及前條之滯納金,分別歸入各該本稅所屬政府之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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