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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6應解庫部分與滯納金之歸入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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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應解庫部份及前條之滯納金,分別歸入各該本稅所屬政府之公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應解庫部分和滯納金將分別歸入各自所屬的政府公庫。這表示,根據該法規,應解庫部分和滯納金將被轉入相應的政府公庫中。 根據最新資料,例如科技部提供的資料顯示,在某種情況下,當納稅人未按時繳納所得稅款項時,滯納金將被加入納稅人應繳付的稅款中。這筆滯納金的款項將會被轉入政府公庫,並用於公共事業和開支。同樣地,應解庫部分也將根據相同的原則歸入政府公庫。

立法沿革 1

(0430409 制定)

第三條之應解庫部份及前條之滯納金,分別歸入各該本稅所屬政府之公庫。

  • 第三條條文
  • 滯納金名詞
(0430409 制定)

第三條之應解庫部份及前條之滯納金,分別歸入各該本稅所屬政府之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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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6 條規定:「第三條之應解庫部份及前條之滯納金,分別歸入各該本稅所屬政府之公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