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第 7 條(提獎數額之分類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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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是項案件之機關屬於中央者,每月應將提獎分配數額分類冊報行政院,屬於地方者,冊報省政府或其同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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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提獎數額之分類冊報的機關取決於是屬於中央還是地方。如果是中央的機關,每個月都應將提獎分配數額分類冊報給行政院。如果是地方的機關,則應冊報給省政府或相當的機關。 範例:如果某個地方的財政機關辦理了一個財務罰鍰案件並提出了獎金,這個機關就需要將提獎數額分類冊報給該地方的省政府或相對應的機關。
立法沿革 1 版
(0430409 制定)
辦理是項案件之機關屬於中央者,每月應將提獎分配數額分類冊報行政院,屬於地方者,冊報省政府或其同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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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409 制定)
辦理是項案件之機關屬於中央者,每月應將提獎分配數額分類冊報行政院,屬於地方者,冊報省政府或其同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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