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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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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如果有人提供線索並協助破案,可以給予他們提撥罰鍰的獎金。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獎金金額是罰鍰淨額的20%,但是每個案件的最高獎金金額不得超過480萬元。這意味著如果案件的罰鍰淨額為2400萬元,那麼線索提供者可以獲得480萬元的獎金。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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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2 條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