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如果有人提供線索並協助破案,可以給予他們提撥罰鍰的獎金。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獎金金額是罰鍰淨額的20%,但是每個案件的最高獎金金額不得超過480萬元。這意味著如果案件的罰鍰淨額為2400萬元,那麼線索提供者可以獲得480萬元的獎金。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