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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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三條,當有人舉報案件並經緝獲時,可以根據罰鍰的淨額提撥獎金給予主辦機關和協助機關的工作人員。獎金的計算方式是以淨額的百分之二十來計算,每個案件最高金額限制在新台幣七百二十萬元。 我無法提供特定參考資料,因為在提供的文本中並沒有提及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
- 罰鍰名詞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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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