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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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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三條,當有人舉報案件並經緝獲時,可以根據罰鍰的淨額提撥獎金給予主辦機關和協助機關的工作人員。獎金的計算方式是以淨額的百分之二十來計算,每個案件最高金額限制在新台幣七百二十萬元。 我無法提供特定參考資料,因為在提供的文本中並沒有提及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

  • 罰鍰名詞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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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3 條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