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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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無舉發人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並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淨額在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者,照百分之三十計算。 二、淨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至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者,其超額部分照百分之二十八計算。 三、淨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至新臺幣三百萬元者,其超額部分照百分之二十六計算。 四、淨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至新臺幣四百二十萬元者,其超額部分照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五、淨額超過新臺幣四百二十萬元至新臺幣五百四十萬元者,其超額部分照百分之二十二計算。 六、淨額超過新臺幣五百四十萬元者,其超額部分照百分之二十計算。
- 2.依前項標準計算提撥獎金數額,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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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4條的規定,對於舉發人緝獲的案件,可以將罰鍰的淨額的30%提撥作為獎金給予主辦查緝機關和協助查緝機關的人員。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1. 淨額在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時,獎金計算比例為30%。 2. 淨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至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時,超過部分的獎金計算比例為28%。 3. 淨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至新臺幣三百萬元時,超過部分的獎金計算比例為26%。 4. 淨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至新臺幣四百二十萬元時,超過部分的獎金計算比例為24%。 5. 淨額超過新臺幣四百二十萬元至新臺幣五百四十萬元時,超過部分的獎金計算比例為22%。 6. 淨額超過新臺幣五百四十萬元時,超過部分的獎金計算比例為20%。 然而,每案的獎金最高金額限制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 範例:假設某案件的財務罰鍰淨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根據第4條的規定,提撥給主辦查緝機關和協助查緝機關的獎金為300萬元的30%,即90萬元。
- 罰鍰名詞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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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