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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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規定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應就其淨額作為十成,分配標準如下: 一、主辦查緝機關自行緝獲之案件,而由其他機關人員協助者,分配協助查緝機關二成,分配主辦查緝機關八成。 二、協助查緝機關緝獲之案件移送主辦查緝機關處理者,分配協助查緝機關八成,分配主辦查緝機關二成。 三、協助查緝機關通知主辦查緝機關會同緝獲之案件,分配協助查緝機關四成,分配主辦查緝機關六成。 四、緝獲案件無協助查緝機關者,以獎金全額分配主辦查緝機關。 五、緝獲案件有二以上之協助查緝機關者,其應得之協助查緝機關獎金,應平均分配或協議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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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提撥給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人員的獎金,應該以其淨額的十分之一作為分配標準。具體分配方式如下: 1. 若是由主辦查緝機關自行緝獲的案件且有其他機關人員協助,則協助查緝機關獲得的獎金佔總額的二成,而主辦查緝機關獲得的獎金佔總額的八成。 2. 若是由協助查緝機關緝獲的案件並移送給主辦查緝機關處理,則協助查緝機關獲得的獎金佔總額的八成,而主辦查緝機關獲得的獎金佔總額的二成。 3. 若是由協助查緝機關通知主辦查緝機關並共同緝獲的案件,則協助查緝機關獲得的獎金佔總額的四成,而主辦查緝機關獲得的獎金佔總額的六成。 4. 若是緝獲案件中沒有協助查緝機關,則獎金全額給予主辦查緝機關。 5. 若是緝獲案件中有兩個以上的協助查緝機關,則協助查緝機關應平均分配或協議分配所應獲得的獎金。 參考資料:根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的規定,獎分配辦法的具體內容是根據案件的類型和涉及的機關人員來決定獎金的分配方式。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平公正地分配獎金,並鼓勵機關間的合作。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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