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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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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規定提撥主辦查緝機關之獎金,應就其淨額作為十成,分配標準如下: 一、緝獲機關六成。 二、承辦機關二成。 三、主管機關二成。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緝獲機關,指直接查緝該違章案件之財政機關;第二款所稱承辦機關,指承辦違章案件之機關;第三款所稱主管機關,指指揮、監督承辦機關辦理違章案件之上級機關,國稅為財政部,直轄市稅為直轄市政府財政局,縣(市)稅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法規,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6條規定了獎金的分配標準和參與機關的定義。根據這條法規,淨額的十分之一將作為獎金分配給相關的機關。具體分配的標準如下: 1. 緝獲機關:獲得分配的比例為總獎金的六成。這指的是直接參與查緝違章案件的財政機關。 2. 承辦機關:獲得分配的比例為總獎金的二成。這指的是負責承辦違章案件的機關。 3. 主管機關:獲得分配的比例為總獎金的二成。這指的是指揮、監督承辦機關辦理違章案件的上級機關。在這個法規中,主管機關的定義依據不同的層級,國稅為財政部,直轄市稅為直轄市政府財政局,縣(市)稅為縣(市)政府。 例如,如果有一宗違章案件被查緝並且處以財政罰鍰,而總獎金為100萬元。根據這條法規,緝獲機關將獲得60萬元,承辦機關和主管機關各獲得20萬元。 以上是對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6條的解析。

  • 查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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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6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提撥主辦查緝機關之獎金,應就其淨額作為十成,分配標準如下: 一、緝獲機關六成。 二、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