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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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分配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月平均最高不得超過其月薪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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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财务罚款给予奖励分配办法》第7条规定,主办查缉机关和协助查缉机关参与人员的奖金分配,每人每年领取的金额,月平均最高不得超过其月薪的50%。 关于该条规定,可举一个例子:如果某位参与人员的月薪为10,000新台币,根据该规定,他每年能够领取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5,000新台币(10,000新台币的50%)。
- 查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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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