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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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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處理確定之緝獲案件,由承辦機關按月於次月五日內將獎金分別提解,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摘要、罰鍰沒收沒入財物變價總額、扣繳稅款及解庫、提獎各項數額,分別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應辦理之事項,於關稅案件及海關代徵國稅案件,由各地區關稅局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8條的規定,已處理確定之緝獲案件,應由承辦機關按月於次月五日內將相關獎金進行分配。這些獎金的分配需要逐案列冊,列明案由、摘要、罰鍰與沒收沒入財物變價總額、扣繳稅款及解庫、提獎的各項數額。這些資料需提交主管機關作為備查。 根據該法規,關稅案件和海關代徵國稅案件的相關事項應由各地區關稅局來辦理。這意味著在進行獎金分配以及相關資料報備的過程中,各地區關稅局將扮演重要的角色。

  • 案由名詞
  • 罰鍰名詞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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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8 條規定:「已處理確定之緝獲案件,由承辦機關按月於次月五日內將獎金分別提解,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摘要、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