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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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8條的規定,已處理確定之緝獲案件,應由承辦機關按月於次月五日內將相關獎金進行分配。這些獎金的分配需要逐案列冊,列明案由、摘要、罰鍰與沒收沒入財物變價總額、扣繳稅款及解庫、提獎的各項數額。這些資料需提交主管機關作為備查。 根據該法規,關稅案件和海關代徵國稅案件的相關事項應由各地區關稅局來辦理。這意味著在進行獎金分配以及相關資料報備的過程中,各地區關稅局將扮演重要的角色。
- 案由名詞
- 罰鍰名詞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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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