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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業務者因停止執業或因聯合事務所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其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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