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因停止執業或因聯合事務所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其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3 條規定,當執行業務者停止執業或聯合事務所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其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這表示執行業務者必須將退休金準備金或退休基金中的累積餘額視為當年度的收益處理。根據最新資料,《內政部營建署承辦委託業務代理契約標準化範本第 13 條》提供了一個相關的範例,該範本以停止執業或公司解散作為改變條件,訂定了退休基金的處理方式,確保相關人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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