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代收代付之款項,如能提供帳據並經查明確屬代辦性質而無所得者,得按代收代付處理。
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2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若代收代付款項,諾能提供帳據且經查明明確屬於代辦性質而無所得的情況,得以代收代付處理。這意味著當執行業務者處理款項時,若能提供合適的帳據並證明代辦性質,便可按照代收代付方式處理。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執行業務者能夠適當處理款項,並按照法定的程序執行業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