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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執行業務收入之查核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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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收入,經取具
所得稅
扣(免)繳憑單,其憑單記載之所得額或給付年度,與帳載不符者,應查明實際情形予以認定。
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將其所取得前一年度之扣繳憑單、取自大陸地區之所得及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辦理申報及扣抵,並彙報該管稽徵機關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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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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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帳簿憑證之查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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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執行業務收入之查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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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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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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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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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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