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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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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以二分之一計算。
  2. 2.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裝置之電話,或執行業務者之汽車,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3. 3.執行業務者列報之汽車相關費用以一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如因業務需要,使用二輛以上者,應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實認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該條規定了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的相關規則。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執行業務者借用的房屋只有部分是供執行業務使用,而其他部分是供其他使用者使用,則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照房屋面積比例計算。如果無法明確劃分,則水電瓦斯費可以按照二分之一計算。 至於第二項,該條規定了在執行業務者住所中設置的電話費或者執行業務者的汽車費用,如果是執行業務與家庭共同使用,則相關費用應按照二分之一計算。 最後,根據第三項,執行業務者報稅時列報的汽車相關費用僅限於一輛車並加入財產目錄。如果因業務需要而使用兩輛以上的車,則應提供使用情況以及與業務相關的事實證明,以核實是否可以扣除。 以上觀點參考來自以下資料: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3W7)

  • 名詞
  • 住所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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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5 條規定:「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