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
第 一 節 通則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
非
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以二分之一計算。
執行業務者在其
住所
裝置之電話,或執行業務者之汽車,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執行業務者列報之汽車相關費用以一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如因業務需要,使用二輛以上者,應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
核
實認列。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帳簿憑證之查核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執行業務收入之查核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1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通則 §1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