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該條規定了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的相關規則。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執行業務者借用的房屋只有部分是供執行業務使用,而其他部分是供其他使用者使用,則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照房屋面積比例計算。如果無法明確劃分,則水電瓦斯費可以按照二分之一計算。 至於第二項,該條規定了在執行業務者住所中設置的電話費或者執行業務者的汽車費用,如果是執行業務與家庭共同使用,則相關費用應按照二分之一計算。 最後,根據第三項,執行業務者報稅時列報的汽車相關費用僅限於一輛車並加入財產目錄。如果因業務需要而使用兩輛以上的車,則應提供使用情況以及與業務相關的事實證明,以核實是否可以扣除。 以上觀點參考來自以下資料: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3W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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