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7條規定了兩個內容。首先,如果費用或損失未能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即使取得了憑證,但記載的事項不符合實際情況,則這些費用或損失將不被認可。其次,如果經查明確認費用或損失並未支付,而僅僅是虛列費用或損失以逃避納稅,則應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罰。 舉一個範例,假設一個執行業務者在申報所得稅時列報了一筆費用作為業務成本,但沒有提供該費用的原始憑證或者憑證中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則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7條,這筆費用將不被認定。另外,如果被查明該費用實際上並未支付,而只是虛列的以逃避納稅,則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的規定,相應的處罰將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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