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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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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2. 2.前項之費用及損失,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係屬虛列費用或損失致漏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7條規定了兩個內容。首先,如果費用或損失未能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即使取得了憑證,但記載的事項不符合實際情況,則這些費用或損失將不被認可。其次,如果經查明確認費用或損失並未支付,而僅僅是虛列費用或損失以逃避納稅,則應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罰。 舉一個範例,假設一個執行業務者在申報所得稅時列報了一筆費用作為業務成本,但沒有提供該費用的原始憑證或者憑證中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則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7條,這筆費用將不被認定。另外,如果被查明該費用實際上並未支付,而只是虛列的以逃避納稅,則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的規定,相應的處罰將被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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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7 條規定:「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前項之費用及損失,經查明確無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