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權利金支出: 一、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 三、給付權利金,其應扣繳所得稅款而未依法扣繳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核實認定。 四、權利金之支出憑證如下: (一)支付國內廠商者,應有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支付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執行業務者,應有收據及契約證明。 (二)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