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金支出: 一、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 三、給付權利金,其應扣繳所得稅款而未依法扣繳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核實認定。 四、權利金之支出憑證如下: (一)支付國內廠商者,應有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支付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執行業務者,應有收據及契約證明。 (二)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根据《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1条规定,權利金支出有以下要求: 一、權利金支出必须根据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并确认。 二、權利金支出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按期进行摊销。 三、如果對於權利金的支付未按法律规定扣缴所得税款,除了要求支付人在限期内补交所欠的扣繳稅款和補報扣繳憑單外,还要按照本條的相关规定核实认定。 四、權利金支出的憑證要求如下: (一)支付给国内厂商的,应提供统一发票和合同证明;支付给我国境内居民个人或执行业务的人员的,应提供收据和合同证明。 (二)支付给国外厂商或非我国境内居民个人的,应提供合同证明并取得对方发票或收据;已经办理结汇的,应提供结汇证明文件;未办理结汇的,应提供银行汇付或转付的证明文件。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向国外厂商支付了權利金,需要提供合同证明以及对方的发票或收据作为支出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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