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的調查和審核,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如果本辦法沒有相關規定,則需要根據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 2. 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如果不符合免稅的規定,則他們的所得查核應該適用本辦法。 根據台灣現行法律,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並沒有明確的舉例或案例,這表示具體的應用案例可能在其他相關文件中有所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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