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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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