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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燃料費: 一、汽車、機車之燃料費,以其汽車或機車係供業務使用,經取得合法憑證者准予認定。 二、向各地加油站購用油料,應取得載有執行業務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始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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