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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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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費: 一、汽車、機車之燃料費,以其汽車或機車係供業務使用,經取得合法憑證者准予認定。 二、向各地加油站購用油料,應取得載有執行業務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始予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9 條主要針對燃料費的認定原則進行規範。根據該條的第一項規定,汽車或機車的燃料費需用於業務使用並取得合法憑證方能被認定。換言之,只有當汽車或機車用於業務目的且具有合法相關文件時,相關費用才能被扣除或認定為燃料費用。 此外,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規定,如果向加油站購買燃料,則必須取得載有執行業務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的收銀機統一發票方能認定為燃料費。這表示只有在向帶有執行業務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的加油站購買燃料時,並持有收銀機統一發票,相關費用才能被視為燃料費並得到扣抵或認定。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燃料費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藉此防止追求財務上的未實際發生支出而進行不正當扣除或認定。只有符合這些規定的燃料費用才能按照該法條進行相應的處理和評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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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9 條規定:「燃料費: 一、汽車、機車之燃料費,以其汽車或機車係供業務使用,經取得合法憑證者准予認定。 二、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