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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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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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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須載明各執行業務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分配盈餘比例及收支處理方式等事項,並應於事實發生之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由
代表人
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變更、
註銷
時亦同。其未於所得
核定
前檢送合約書者,依前一年度之狀況
核
課其所得。
執行業務者於申報個人綜合
所得稅
時,應檢附執行業務場所之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表;其為聯合執行業務者,得由代表人檢附。各聯合執行業務者並應檢附盈餘分配表,以供查核。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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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帳簿憑證之查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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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執行業務收入之查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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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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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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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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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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