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5 條訂立了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應載明事項,以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的文件。具體來說,根據該條第1項,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必須載明各執行業務者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分配盈餘比例及收支處理方式等事項。同時,該合約應於事實發生之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由代表人檢附,並在變更或註銷時亦同。若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則稽徵機關將依前一年度的情況核課其所得。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執行業務者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執行業務場所的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表。如果是聯合執行業務者,則可由代表人檢附。此外,每位聯合執行業務者都應檢附盈餘分配表,供稽徵機關查核。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執行業務者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提供正確的資料和報表,以便稽徵機關核查其所得額和納稅義務。如有聯合執業的情況,各聯合執行業務者都應詳細列明和提供相關的合約以及財產和收支報告,以保證資訊的準確性和透明度。 相關範例可以是一個執行業務所得稅申報案件中的具體情況,例如兩名律師合作開設律師事務所,他們按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5 條的要求,簽訂了聯合執行業務合約,其中詳列了個人資料、分配盈餘比例、收支處理方式等條款。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他們提供了執行業務場所的財產目錄、收支報告表和盈餘分配表作為相關文件進行查核。這些文件的提供和內容符合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5 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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