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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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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對於執行業務所得的調查核定,一般應由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負責。然而,當執行業務者需要進行結算申報或行政救濟時,則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提出相關申請或救濟要求。 例如,假設某執行業務者的主事務所位於台北市,但其戶籍所在地為新北市,當該執行業務者需要進行執行業務所得的調查核定時,應由台北市的稽徵機關負責進行調查核定。然而,當該執行業務者需要進行結算申報或行政救濟時,則應向新北市的稽徵機關提出相關申請或救濟要求。

  • 執行業務所得名詞
  • 核定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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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4 條規定:「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