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
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對於執行業務所得的調查核定,一般應由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負責。然而,當執行業務者需要進行結算申報或行政救濟時,則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提出相關申請或救濟要求。 例如,假設某執行業務者的主事務所位於台北市,但其戶籍所在地為新北市,當該執行業務者需要進行執行業務所得的調查核定時,應由台北市的稽徵機關負責進行調查核定。然而,當該執行業務者需要進行結算申報或行政救濟時,則應向新北市的稽徵機關提出相關申請或救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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