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該聯合事務所之收支帳目,應由聯合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
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7 條的規定,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該聯合事務所的收支帳目,則應由聯合事務所所在地的稽徵機關來進行查核。 例如,如果甲、乙兩人合作經營一個聯合事務所,他們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的收支情況應該記錄在聯合事務所的帳簿中。並且,這些帳簿的正確性和完整性應由該所在地的稽徵機關來進行查核。如果稽徵機關發現了違反規定或不實的記錄,可能會根據相關法規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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