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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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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第1条是根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3款和第20条第3款制定的。根据这一条款,符合条件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这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国家在公共教育机构等方面的开支,通过民间捐赠达到相同的政策目的。这里所说的公立教育机构是指中华民国政府法定需提供资金支持的公共教育机构,而非大陆地区的公立教育机构。

  • 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二十條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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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 1 條規定:「本標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