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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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每月申報應稅貨物之出廠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應按月審核,如發現有不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之情事,除屬計算錯誤或經產製廠商自行申報更正者外,其屬應予調整完稅價格退補稅款之案件,應敘明事實,檢附有關資料,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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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第 2 條》,產製廠商每月申報應稅貨物的出廠價格和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應按月進行審核,如果發現不符合《貨物稅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的情況,除非是計算錯誤或產製廠商自行申報更正,否則應調整完稅價格並退還稅款。對於需要調整完稅價格並退還稅款的案件,應對事實進行陳述,附上相關資料,並將其送交給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進行評定。 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的《稅務資訊》文件,此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產製廠商申報的應稅貨物出廠價格和完稅價格的準確性。當主管稽徵機關發現產製廠商的申報有不符合法規的情況時,除非是因為計算錯誤或產製廠商自行更正,否則需要調整完稅價格並退還相應的稅款。對於需要調整完稅價格並退還稅款的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應該提供相關事實並附上相關資料,然後送交給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進行評定,確定調整的完稅價格和退還的稅款金額。 舉例如下:如果甲公司申報的應稅貨物出廠價格和完稅價格與貨物稅條例的規定不符,主管稽徵機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此情況,主管稽徵機關將要求甲公司提供相關事實及相關文件,並將此案件送交給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根據評定的結果,主管稽徵機關將調整甲公司的完稅價格並退還相應的稅款金額。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財政部,《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 完稅價格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條文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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