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產製廠商每月申報應稅貨物之出廠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應按月審核,如發現有不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之情事,除屬計算錯誤或經產製廠商自行申報更正者外,其屬應予調整完稅價格退補稅款之案件,應敘明事實,檢附有關資料,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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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每月申報應稅貨物之出廠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應按月審核,如發現有不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之情事,除屬計算錯誤或經產製廠商自行申報更正者外,其屬應予調整完稅價格退補稅款之案件,應敘明事實,檢附有關資料,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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