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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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申報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之銷售數量,與當月份同一產品出廠應稅數量相差懸殊,或產製廠商接受他廠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而以假買賣或其他虛偽之安排規避稅負,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應予調整完稅價格者,應敘明事實,檢附有關資料,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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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第 3 條》,如果產製廠商申報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的銷售數量與當月份同一產品出廠應稅數量相差懸殊,或者產製廠商接受他廠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而以假買賣或其他虛偽的安排規避稅負,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應予調整完稅價格,就應該敘明事實,檢附相關資料,並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 根據資料,此條款的立法理由是因為當產製廠商申報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與同月份其他產品的數量相差太大,或者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代製應稅貨物並以虛假方式規避稅負時,為了確保客觀公平,就設立了評定機制,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產製廠商申報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的銷售數量明顯與同月份其他產品的數量相差甚遠,或者產製廠商接受他廠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卻透過假買賣或其他虛偽的方式篡改銷售價格以逃避稅負,稽徵機關經查明後,就可以要求產製廠商提供事實敘明和相關資料,並將案件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是否需要調整完稅價格。
- 完稅價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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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