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國產飲料品容器成本、受託打造車身或特殊型式車輛,以及冷暖氣機用主機等之通常價格之標準,主管稽徵機關應蒐集有關資料定期分析檢討,如遇漲跌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檢附有關資料,研擬調整通常價格標準意見,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第4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根據該條例,主管稽徵機關應該定期蒐集有關資料來分析和檢討國產飲料品容器成本、受託打造車身或特殊型式車輛,以及冷暖氣機主機等之通常價格之標準。如果發現價格漲跌幅度超過百分之十以上,主管稽徵機關應該檢附相關資料並提出相應的意見,然後提交給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通常價格標準能夠及時調整,以使課稅貨物的完稅價格能夠符合實際情況。這樣可以保證貨物稅的評定能夠更加準確和公平。具體的評定過程和結果需要根據各種資料進行評估和判斷,並由相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具體的標準,確保完稅價格的正確評定。 例子: 舉例來說,如果主管稽徵機關在蒐集的資料中發現國產飲料品容器成本在一定時期內有明顯的漲幅,超過百分之十以上,則根據該條例,主管稽徵機關應該提出調整通常價格標準的意見。這樣可以確保課稅貨物的完稅價格能夠及時更新,反映容器成本的實際情況,以保持稅收評定的正確性和公平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