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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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第5條》,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在稽徵機關按照第2條至第4條提供有關應稅貨物的出廠價格和完稅價格等資料時,如果認為有不正常或重大出入的情況,可以派員進行調查市售資料或參考同業有關資料來評定。 根據《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第5條》的這一段規定,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有權派員進行調查來評定應稅貨物的出廠價格和完稅價格。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稅務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價格不正常或重大差異情況。該委員會可以根據市售資料或同業的相關資料來進行評定。這樣可以確保稅款的準確性和適當性。例如,如果應稅貨物的價格在市場上出現明顯不正常或重大差異,委員會可以進行調查,以確定適當的價格來計算稅款。
- 第二條至第四條條文
- 完稅價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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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