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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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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申報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但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免除處罰者,不予計入。 二、故意違反稅法規定。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相同違章事實,指行為人違反本法或稅法同條項款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資料,沒有明確提到「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的第24條。因此,我無法提供對該條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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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24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申報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