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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申報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但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免除處罰者,不予計入。 二、故意違反稅法規定。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2. 前項第一款所稱相同違章事實,指行為人違反本法或稅法同條項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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