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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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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
、
扣繳義務人
、代徵人、代繳人、申報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
適
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但依本法
第四十八條之一
規定
免除
處罰者,不予計入。 二、
故意
違反稅法規定。 三、以
詐術
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前項第一款
所稱
相同違章事實,指行為人違反本法或稅法同條項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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