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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申報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 二、故意違反稅法規定。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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