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依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資產重估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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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資產重估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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