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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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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凡查定之營利事業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稽徵機關應依其查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額及調整理由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
  2. 2.前項營利事業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查核結果如涉及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第十款損益計算項目時,應將其調整項目中可減除之金額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4條的規定: 1. 稽徵機關在完成營利事業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審核後,應填寫核定稅額通知書,並將核定的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的核定金額和調整理由一同送達納稅義務人。 2. 當營利事業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審核結果涉及到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0款的損益計算項目時,稽徵機關應將可減免的金額也包含在通知納稅義務人的調整項目中。 範例: 例如,某家營利事業申報其年度所得稅後,稽徵機關進行了審核並填寫了核定稅額通知書,通知該公司要繳納的稅額和相關計算項目的金額和調整理由。其中,審核結果顯示該公司在損益計算項目中可以減免一部分金額,稽徵機關也將這個可減免金額通知了該公司,讓其了解相關調整。

  • 所得稅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第十款條文
  • 所得稅法66-9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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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14 條規定:「凡查定之營利事業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