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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14 條

  1. 1.凡查定之營利事業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稽徵機關應依其查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額及調整理由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
  2. 2.前項營利事業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查核結果如涉及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第十款損益計算項目時,應將其調整項目中可減除之金額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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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4條的規定: 1. 稽徵機關在完成營利事業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審核後,應填寫核定稅額通知書,並將核定的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的核定金額和調整理由一同送達納稅義務人。 2. 當營利事業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審核結果涉及到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0款的損益計算項目時,稽徵機關應將可減免的金額也包含在通知納稅義務人的調整項目中。 範例: 例如,某家營利事業申報其年度所得稅後,稽徵機關進行了審核並填寫了核定稅額通知書,通知該公司要繳納的稅額和相關計算項目的金額和調整理由。其中,審核結果顯示該公司在損益計算項目中可以減免一部分金額,稽徵機關也將這個可減免金額通知了該公司,讓其了解相關調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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