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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21 條
作廢統一發票屬三聯式者其收執聯或扣抵聯,或二聯式者其收執聯未予保存者,仍應按銷貨認定,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但能證明確無銷貨事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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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1 條,如果一張作廢的統一發票是三聯式,而其收執聯或者扣抵聯,或者是二聯式且其收執聯未被保存,则仍需按照銷貨認定來計算其所得額,并依据同業利潤標準进行核計。但是,如果能够证明确实没有銷貨事實存在,则不在此限。 参考资料: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1 條 - 【資料庫訊息】財政部營業稅罰鍰業務作業查核【107資業財社字第1080255543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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