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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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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2. 2.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0 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0 條」的規定,如果銷售產品的折讓已在發票上註明,則可以被認定為有效的折讓。而統一發票如果在交給買方後才出現折讓情況,則應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的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理。同時,根據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應按照進貨或銷貨折讓的方式處理。 2.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0 條」的規定,如果能提供能夠證明國外廠商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的證明文件,並經查證屬實的情況下,應該予以認定。 這些內容可以在最新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中找到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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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0 條規定:「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