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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20 條

  1. 1.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2. 2.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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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0 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0 條」的規定,如果銷售產品的折讓已在發票上註明,則可以被認定為有效的折讓。而統一發票如果在交給買方後才出現折讓情況,則應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的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理。同時,根據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應按照進貨或銷貨折讓的方式處理。 2.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0 條」的規定,如果能提供能夠證明國外廠商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的證明文件,並經查證屬實的情況下,應該予以認定。 這些內容可以在最新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中找到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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