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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計其所得額。
  2. 外銷貨物之退回,其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者,查明後應予實認定。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查核準則。如果一家公司有銷貨退回的情況,但已經在帳簿上記錄並取得相關的憑證或證據,那銷貨退回就會被認定為有效。如果沒有相關的憑證或證據,那銷貨退回就不會被認定為有效,公司就必須按照銷貨認定的收入來計算所得額。如果是外銷貨物的退回,只要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就可以被核實認定。 舉個例子,假設一家公司在去年賣出了一批產品,但後來有一部分產品被客戶退回。如果公司能夠提供相關的退貨單據或其他證明文件,那這部分產品的銷售額就會被扣除,不會被計算在所得額中。但如果公司沒有相關的證明文件,那這部分產品的銷售額就會被視為有效,公司就必須按照這部分產品的銷售額來計算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