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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收入類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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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銷貨退回已在帳簿
記錄
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二十條
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
證據
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
證據
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
核
計其所得額。
外銷貨物之退回,其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者,查明後應予
核
實認定。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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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帳簿憑證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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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收入類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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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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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進貨及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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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期初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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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期末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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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製成品、耗用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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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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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費用類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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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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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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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資產負債資本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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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資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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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負債及資本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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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漏報短報所得額及結算稅額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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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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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查核準則。如果一家公司有銷貨退回的情況,但已經在帳簿上記錄並取得相關的憑證或證據,那銷貨退回就會被認定為有效。如果沒有相關的憑證或證據,那銷貨退回就不會被認定為有效,公司就必須按照銷貨認定的收入來計算所得額。如果是外銷貨物的退回,只要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就可以被核實認定。 舉個例子,假設一家公司在去年賣出了一批產品,但後來有一部分產品被客戶退回。如果公司能夠提供相關的退貨單據或其他證明文件,那這部分產品的銷售額就會被扣除,不會被計算在所得額中。但如果公司沒有相關的證明文件,那這部分產品的銷售額就會被視為有效,公司就必須按照這部分產品的銷售額來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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